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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恩格斯所說的“絕對的出版自由”?

2021-06-08 14:49 | 來源: 中國記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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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格斯在晚年的著作中,兩次提到“絕對的出版自由”。1884年,恩格斯在德國社會民主黨機關報《社會民主黨人報》發表《馬克思和〈新萊茵報〉(1848—1849年)》一文,在回顧該報工作時寫道:“在萊茵地區,我們卻享有絕對的新聞出版自由,我們也充分利用了這個自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3頁。]《新萊茵報》在創辦的近一年內(1848—1849年),被他人起訴23起,但由于出版地科隆經歷過法國大革命的洗禮,“通過拿破侖法典而保持有現代法的觀念”,所有案件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審理,而不能由行政當局僅憑一方起訴或官員個人好惡直接下令處罰報紙。這種法治化的環境,使普魯士當局無法直接查封報紙,“報紙在警察的眼皮底下仍然從容地繼續編輯和印行,它的銷行和聲譽隨著它對政府和資產階級的尖銳攻擊愈益擴大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1頁。]

  1890年,恩格斯在《給〈社會民主黨人報〉讀者的告別信》中,第二次提到“絕對的出版自由”。他說:“我生平曾經有兩次(編者注:指《新萊茵報》和《社會民主黨人報》)榮幸地為報紙撰稿而充分享有一般能開展新聞出版工作所應具備的兩個最有利的條件:第一,絕對的新聞出版自由,第二,深信你的聽眾正是你想要同他們說話的人。”[《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頁。]《社會民主黨人報》(1878—1890年)是德國反社會黨人非常法實施時期德國社會民主黨機關報,先后在瑞士蘇黎世和英國倫敦出版。恩格斯認為,《社會民主黨人報》是“黨曾經有過的最好的報紙”,原因之一就是“只有它享有充分的新聞出版自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頁。]。

  由此可見,恩格斯兩次提及的“絕對的新聞出版自由”,特指在馬克思和恩格斯創辦《新萊茵報》和恩格斯指導《社會民主黨人報》期間,他們和報紙編輯部突破執政當局的法律和禁令而在報上較為自由地發表文章。

  在革命時期的特殊背景下,爭取這種自由體現了馬克思、恩格斯創辦無產階級報紙的智慧。他們充分利用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出版方面按照資產階級的法律框架行事,甚至采取了“非法”手段,使《新萊茵報》和《社會民主黨人報》逃過普魯士當局和德國《反社會黨人非常法》的人為鉗制,在一段時期內得以順利出版。恩格斯自己就承認:“《社會民主黨人報》就是這種不合法性的體現。對它來說什么必須遵守的帝國憲法,什么帝國刑法典,什么普魯士邦法統統不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頁。]因此,可以把這種“絕對的出版自由”理解為排除了國家干預后實現的、通過報刊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

  “絕對的出版自由”直接譯自德文。在德文中,與“絕對的”對應的“unbedingte”一詞,可釋為“無條件的、絕對的、完全的”。但在恩格斯《給〈社會民主黨人報〉讀者的告別信》中,還有與之相近的表述,即“充分的出版自由”。“充分的”德文為“voile”,釋義為“完全的、滿的、充滿的”。顯然,“絕對的出版自由”與“充分的出版自由”含義相同,描述的只是處在當時社會中新聞出版自由的一種狀態,而不是對新聞自由原則實現所提出的要求。

  因此,對于修飾新聞自由的“絕對的”一詞,應從政治、法律、社會學的意義上理解,與哲學概念中的“相對”并非相對應的概念范疇。所以,若將恩格斯所說的“絕對的出版自由”翻譯成“完全的出版自由”,可能會減少對其內涵的誤解。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即便“絕對的出版自由”是出版自由最徹底的表現形式,但對每個人、每個政黨來說,事實上仍然不可能平等享有,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會財富掌握在少數人手里。恩格斯曾說:“資產階級的力量全部取決于金錢,所以他們要取得政權就只有使金錢成為人在立法上的行為能力的唯一標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7頁。]比較成熟的資本主義制度雖然并不直接對新聞進行“人治”干預,但其性質決定了它無法克服金錢對出版自由的制約。所以,即使是“絕對的出版自由”環境,也會產生出版自由方面實際上的不平等——擁有立法權的資產階級在對新聞自由的解釋方面天然地占據優勢。馬克思曾這樣評價資本主義制度所謂“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憲法的每一條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對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詞句中標榜自由,在附帶條件中廢除自由。”[《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8頁。]

  馬克思和恩格斯所揭示出的現實社會實際情況,在當代西方資本主義世界更是屢見不鮮。例如2013年5月,美國司法部被曝連續兩個月通過秘密傳票形式獲取美聯社記者編輯的電話記錄,包括美聯社在紐約、華盛頓和康涅狄格州哈特福特辦公室電話,以及在眾議院新聞處的主要號碼,遭竊聽人數超百人。美國媒體因此抗議司法部“違憲”,要求對其進行審查和處罰。但哥倫比亞特區檢察長辦公室發表聲明表示,司法部發出傳票提取媒體通話記錄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這些規定要求我們在考慮傳票獲取媒體電話記錄前盡一切努力通過其他方式獲取信息……因為我們珍視新聞自由,我們總是小心慎重,以在信息流動方面的公共利益和法律公正有效管理方面的公共利益上達到平衡。”[《美國司法部“竊聽”美聯社 回應稱規則允許》,《環球時報》2013年5月15日。]可見,只要是以“公共利益”之名,美國政府仍然可以“合法地”限制新聞自由。

  美國政府在2001年10月通過《愛國者法案》,以“反恐”為名直接地擴大了美國司法部門的權限。據此,多個政府機關便有權“依法”竊聽和追索電話、電郵通信、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而且,這項法案中的多項條款起初是作為臨時法律被通過的,但卻被兩度延續,直至今日仍然有效。這表明,以侵犯個人隱私、限制新聞自由為代價來“保護”所謂的國家利益,仍是美國政府的慣用手法。

責任編輯: 張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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